【基本案情】
张某与贾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两子。1985年因家庭矛盾张某离家出走,两年后与王某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两人于1988年建造了七八间简易厂房、三四间生活用房等。2013年,张某生病去世。同年,上述房屋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212万余元。张某生前曾就财产分割问题立有三份遗书,最后一份遗书上曾明确在清偿债务后,上述房屋收益或拆迁补偿王某也有份额,张某的两个儿子以及王某均签了字。但真拆迁了,张某的两个儿子以王某与张某系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反悔。王某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张某、王某二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劳作、辛苦创业,涉案财产应当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为此,法院判决在扣除相应债务和费用支出后王某获得拆迁补偿款51万余元。
【法官点评】现实生活中,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不仅仅基于夫妻关系,合伙做生意、共同购买包括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创建的财产等都可以成为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同居生活长达20多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作建造的房屋应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王某有权进行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