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靳勤
靳勤律师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靳勤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19 17:42)    点击:839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1、虐待未成年子女

  虐待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经常以打骂、禁闭、有病不给予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具有以下特征:

  (1)虐待行为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或者连续性实施折磨、摧残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其手段概括起来主要有:第一,各种肉体折磨手段,如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第二,各种精神折磨手段,如侮辱、咒骂、限制行动自由、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一般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两类手段并用的较多。

  (2)从主体的身份关系来看,行为人与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父母和款成年子女,行为人对被虐待人存在抚养或者监护义务。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虐待行为一般都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利用自己在家庭地位或者经济上的优势,被虐待的未成年子女往往忍气吞声,在身心痛苦中煎熬,因此,在实践中,要把虐待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纠纷和争吵区别开,把经常性的虐待与偶尔的打骂行为区别开来。

  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一般虐待未成年子女、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虐待动机特别卑劣的,属情节恶劣。家庭保护不允许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

  2、遗弃未成年子女

  遗弃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遗弃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的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受到抚养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须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主体须是对被遗弃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并且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的人;

  (4)主观主面为直接故意。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构成犯罪。严禁父母遗弃未成年子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靳勤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靳勤律师,靳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靳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靳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呼和浩特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靳勤律师主页,您是第1448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