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反洗钱立法建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02 14:47) 点击:791 |
我的反洗钱立法建议 反洗钱立法,在我国经过了“从无到有”的历程。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中央政府对经济和金融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和管制,我国不存在大规模贩毒、黑社会组织、金融诈骗和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客观基础,故不存在国际犯罪组织跨国入境进行走私、洗钱的可能。因而,1979年制定《刑法》时,根本没有考虑对洗钱进行刑事制裁。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不少地方和部门出现了大规模逐利型犯罪,如贩毒、走私、贪污贿赂。为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各种洗钱手段也应运而生。另外,国际犯罪集团利用新生市场的不成熟和监管经验缺乏,也纷纷入境清洗犯罪所得。 在这种形势下,1989年全国人大七届九次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联合国禁毒公约》。为履行该《公约》中对各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将毒品贩运与清洗毒赃行为确立为犯罪的要求,1990年12月,全国人大七届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中国对洗钱行为刑事犯罪化的首次立法反应。《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规定,“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构成犯罪。虽然该单行法律文件中没有出现明确的“洗钱”的罪名和字样,但法学界均认为这是确立了清洗毒赃犯罪的刑法规范。 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之时,第一次正式描述了洗钱罪的罪状,启用了洗钱罪的用语,界定了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后,随着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发展,结合国内一些逐利型犯罪的特点,《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不断被修正来应对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在“9·11”事件之后,国际上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我国也相应地在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中将打击洗钱犯罪作为反恐的重要手段以刑事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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