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4 11:37) 点击:541 |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赔偿权利人” 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该款规定,明确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为三类人员,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其积极意义非常明显。但是,正是由于该款规定,也导致了诸如对死亡受害人承担了扶助义务的人(或者组织)行使赔偿请求权面临法律尴尬。甚至不乏这样的事例:甲借了钱给乙,后乙遭遇意外事故死亡,乙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也没有如《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甲是否有权以赔偿权利人身份向侵权人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以下统称赔偿义务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呢?按照《解释》的规定,甲是无权提起该项诉讼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姑且不论乙的人身权问题,甲的权利是否被漠视?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权利人范围的拷问。笔者认为,《解释》对赔偿权利人的范围界定过窄,除了《解释》所规定的三类人以外,至少还可以包括:(1)对受害人承担抚养、扶助义务的抚养人(近亲属除外,下同)、扶助人,例如与被领养人不存在近亲属关系的领养人,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2)与受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3)国家。 一、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相对广泛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非财产权”或“人身非财产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一般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由于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不可分,因此它是一种专属于权利主体自身的权利,不得转借与让与(已故作者的著作权纠纷是例外)。同时,人身权又是一种绝对权(又称对世权),人人都必须尊重和不得侵犯。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通过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而实现权利救济,对外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即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权利主体因为人身遭遇伤害而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的权利,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因为它并非专属于权利主体自身,所以可以依法让渡或者放弃。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够合法受让此种权利的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赔偿权利人,因此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方式,可以概括为两种——法定让渡和约定让渡。例如,受害人死亡,依《解释》转由其近亲属行使该项请求权就属于法定让渡;受害人在受伤后或者受伤前,也可以约定将此类请求权有偿或无偿让与他人行使。当然,这样容易引发一定的道德风险,及至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一般不提倡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约定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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