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2-04 11:33) 点击:184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调查取证难。目前,《民法通则》、《民诉法》对此类案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工作中,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针对此类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作以粗浅的探讨。一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致划分为六中类型,在实践中,打架斗殴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较为常见。二是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问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作为立案条件。对打架斗殴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以案件性质分别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三是证据问题,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人民法院应及时查证,审核证据的真实性,科学分析,准确采纳,确保剔除虚假证据,把真实可靠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四是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应依据伤害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五是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应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计算标准的时间点。六是在今后,可以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两种形式,进一步完善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七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坚持考虑适当经济补偿原则和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数额。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侵权案件从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调查取证难,目前《民法通则》、《民诉法》对此类案件的规定过于笼统,许多具体问题难以解决。在审判实际中,人民法院通常参照1991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已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赔偿理念。另一方面,由于对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使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常常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此类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作以下粗浅的探讨和研究。 一、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事故型。因交通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 2、打架斗殴型。因邻里风波、买卖纠纷等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3、工伤事故型。各行各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 4、产品质量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致人损害。如啤酒瓶爆炸、化妆品不良反应等导致人身损害赔偿。 5、医疗事故型。由于医护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病员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不断发生。 6、意外事故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均无主观过错,意外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 二、 关于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问题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必须以交警部门赔偿调解终结书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问题,我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应先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不履行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经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①对此规定,作者认为,赔偿调解终结书不能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只要当事人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且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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